寧波偵探:離婚糾紛怎么處理
離婚糾紛怎么處理
離婚糾紛一般是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對子女撫養的問題、共同財產的問題協商不成而造成的,當夫妻之間感情破裂無法繼續生活的時候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那么離婚糾紛怎么處理?以下由訴寧網小編為大家解答具體內容吧。 一、離婚糾紛怎么處理 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下述情況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離婚的注意事項 起訴階段需注意的一些問題有: 1、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原告必須是與寧波婚外情調查取證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即必須是夫妻中的其中一方。被告必須明確,即必須是夫妻中的另一方。 2、訴訟時效問題。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六個月內,原告不可以再起訴離婚。除此以外,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起訴離婚。 3、法院管轄問題。當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離婚,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或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四、提交的材料問題。訴訟離婚,原告需提供起訴狀、婚姻關系證明、身份證、財產清單、證據等材料。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寧波婚外情取證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以上是訴寧網小編整理的關于離婚糾紛怎么處理的相關內容,男女雙方協議離婚不成導致離婚糾紛的,采取訴訟離婚的方式比較妥當,如果還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問題,可以咨詢訴寧網律師,他們會給您專業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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